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
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
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
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
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1、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
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了其它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同時也
為今后法律法規制定相應規定預留接口。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
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注意這里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細微的變化,說明
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局限于“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系有中
斷,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
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為一年的規定更公
平合理。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
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新法
下,此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沒有12個月的限制了。
3、工資計算基數: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
〕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
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
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
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
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
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4、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
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
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
超過十二年。這里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
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
的計算封頂。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